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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贵、王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鲁14民终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年02月25日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鲁14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吉贵,男,年5月25日出生,X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男,年11月4日出生,X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吉贵因与被上诉人王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于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吉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亭、被上诉人王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吉贵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改判。上诉人于年8月到11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