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惠州的陈先生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上反映了自己遇到的一件烦心事:为了继承已故父亲的一笔存款,需要办理公证,但陈先生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来回跑了7、8次,历时7个多月,还是没能拿到他父亲的存款。
“循环证明”没完没了
陈先生父亲于今年2月28日去世,去世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阳支行留下7万余元存款,3月2日,陈先生拿着存单(知道父亲存单密码)去银行取款时,由于不能通过银行人脸识别系统,取款没有成功。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他这种情况属于存款继承,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银行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支付。就此,陈先生踏上了办理继承公证、证明“我爸是我爸”的漫长循环:
陈先生第一次去惠阳区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虽然陈先生向公证处提供了户口本,而且陈先生与父亲在同一本户口本上,并能证明两人父子关系,但公证处工作人员却依然要求陈先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亲属关系证明。于是,陈先生就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却告诉陈先生亲属关系证明属于公安部确定的“派出所、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18种证明”之一,不予办理。
陈先生第二次来到公证处说明派出所不予办理关系证明的情况后,公证处说到派出所复印户籍底册也可以。陈先生再次来到派出所,但派出所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办理复印户籍底册。
陈先生第三次到公证处,公证处说提供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以。陈先生又到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则说依据民政部规定,不予陈先生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陈先生第四次来到公证处将情况说明,但公证处却说没有证明就无法办理公证,此事就此陷入僵局。
此后大半年里,陈先生为此事又多次奔波于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和居委会之间,但问题迟迟解决不了,陈先生仍然未能办下公证书,导致银行存款无法取出。
督查组督查整改“循环证明”
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十一督查组接到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后,赴广东惠州实地督查,走访了银行、公证处、派出所、居委会等单位,发现该问题属实,向陈先生所在的惠州市惠阳区政府反映该问题,惠阳区政府立即召开协调会研究整改措施。经协调,陈先生父亲原所在单位同意出具亲属关系证明,10月20日,陈先生的公证手续已办完,继承的存款也已从银行取到。
此外,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惠州市已要求惠阳区对相关办事流程进一步优化,为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公安户政数据的安全性,类似事项的办理,由区公证处发函至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接下来,惠州市将在全市举一反三,对类似问题进行梳理和排查,督促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基层部门缺乏服务意识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要及时纠正查处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行为。“繁琐证明”、“循环证明”、甚至“奇葩证明”,不仅让群众烦心,也让企业烦恼,必须下决心全面清理各类证明事项,让群众和企业不再为毫无必要的事情跑腿。
督查组认为,陈先生所遇到的“循环证明”不是偶然因素,是基层相关部门主动服务意识差,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将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各部门遇到新情况首先想到的都是规避自身责任,相互推诿导致群众办事无门、让群众陷入“循环证明”、“我爸是我爸”的僵局。因此,政府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
延伸阅读:
关于继承人:甥侄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围腹中胎儿有了继承权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生了新变化,因继承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拓展继承人范围、修改口头遗嘱效力、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等,目的就是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尽力妥善分配逝者遗产,让继承制度更符合百姓需求。
社会在不断发展,而作为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结构,家庭的形态也在不停地变化。为了更好地分配逝者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草案)拟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并将胎儿的利益也纳入继承权保护。
背景
丈夫因意外离世,其妻子正怀有身孕,那尚在腹中的遗腹子是否能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否和其他亲人一样拥有平等的遗产继承权?
失独家庭的老人相继去世,却已经没有了法定顺位的继承人,老人又没有订立遗嘱或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亲友,那遗产应该如何处理?
还有的夫妻婚后选择“丁克”,不生育后代,甚至有些人决定终生不婚,对他们来说,如果父母、配偶均已离世,他们留下的遗产又该怎样分配?
新的家庭形态,使得继承中的新问题不断涌现。虽然人们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处置财产,但法律也同样需要在逝者来不及或无法表达个人意愿时,为遗产处理设定法律规则。
草案亮点
●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专家解读
破解独生子女家庭继承人少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智慧表示,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位,第一顺位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了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有近亲属,在核心家庭成员全部离世后,因为其余亲属并非法定继承人,无法取得继承权,被继承人的遗产便可能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为了保证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最大保护,《民法典(草案)》在编纂时考虑到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的现状,将被继承人的甥侄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当然,甥侄的代位继承,是在逝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均无法进行继承,且逝者的兄弟姐妹本人也已去世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而在继承中,还有一个特殊的主体——胎儿。草案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传统理论中,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在继承法中确立了胎儿的特留份制度,但并未赋予胎儿继承权。民法总则基于人道主义的理念,直接将胎儿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这个变化,体现的是立法理念的进步。
(原标题:“循环证明”没完没了,证明“我爸是我爸”咋就这么难?)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客户端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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