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条例草案将于今年12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意,丰富立法形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12月19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惠阳区良井镇霞角村举行立法听证会,就条例草案有关规定的设置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听证。这是惠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通过到基层听证形式征集地方立法意见建议。
记者了解到,此次立法听证会委托惠州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组织,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行业特点、专业门类,遴选了村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专家学者、村居法律顾问等17名听证陈述人。本次听证会听证事项是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增设农村生产生活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可行。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围绕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从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用火行为、便利村民、确保立法真管用等角度发表意见建议。
增设农村生产生活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后合理可行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增设农村生产生活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后是合理、可行的。”惠州学院袁文峰教授表示,合法性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同时,他表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建议考量条例针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是否合理,同时建议增加“违法行为人拒不整改,再处以相应数额罚款”。
驻龙门县法制副主任段艳红也认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增设农村生产生活区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合理且可行。她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增设该条行政处罚内容。同时,条例草案对其他区域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同样也应对农村生产生活区进行相关规定。该条设置完善条例草案的管理范围,避免出现管理的真空范围,有现实必要性。
防范执法部门以罚代管
驻博罗县法制副主任翁敏腾不赞同设立处罚。他提出,村民焚烧是为实现物质循环、提高土地肥力,现代农业未形成、地方政府在未提供替代焚烧的公共服务时,不宜设定处罚。同时,他认为有可替代措施可以实现管理目标,以防范执法部门以罚代管。各镇各村的工作人员基本能够实现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实时监管监控,通过现场劝阻、及时处置,能够防范大面积的大气污染,如设定处罚,管理职责又回到地方农业农村局,反而不利于管理。
上述观点也得到了村民代表张新良的认可。他表示,如果限定区域焚烧秸秆,固然对整体大气环境有好处,但在政府没有对应补贴,且没有明确农民产生的秸秆如何处置等细则下,单方禁止农民焚烧秸秆,一方面无形中增加农民生存成本,另一方面也会导致生产所产生的秸秆无处消化。他建议,不应禁止农村焚烧秸秆,而应引导市场有偿回收,确保农民有基本收入的情况下也可以保障大自然的环境。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听证陈述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形成听证报告,为审议条例草案修改提供参考。(惠州日报记者黄晓娜通讯员谢映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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