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食品销售单位(者):
为全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效防止疫情在食品销售单位(含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供货商和食品经营店)传播和蔓延,保障市场销售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齐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现就做好食品销售单位(者)疫情防控及食品安全工作告知如下:
1.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齐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通告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场所环境、进口食品(包括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应检尽检工作。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要求,不违法“八不”要求;严格执行进口非冷链食品要求,不违法“七不”要求。
2.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顾客必须按照“戴口罩、测温、查码(行程码、健康码)”规定要求,人员较多时,引导间隔一米排队,防止人员聚集。一旦发现健康码异常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场所,并要求其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村)报告。
3.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外地返岗员工按照齐河县疫情指挥部最新通告要求进行管理;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员工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工作时间一律佩戴口罩,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员工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测量,对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要立即停止工作;要求全体从业人员主动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
4.加强经营场所卫生管理。持续开展营业场所、日常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地面、墙面使用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30分钟,每日2次),并做好记录;环境卫生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收集容器实行闭盖管理。
5.规范日常经营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进货查验、食品保质期、食品离地离墙贮存、散装食品规范标示和保健食品专区销售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尤其要加强对直接入口散装食品“三防”设施,避免食品污染。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入场销售。
6.市场开办方严格落实管理责任。认真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督促白条禽及禽肉产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持证经营,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
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3月13日
进口冷链食品“八不”行为
不提前24小时报备、
不配合集中监管、
不进仓检测消毒、
不注册使用“山东冷链”、
不索证索票、
不分区贮存、
不亮码销售、
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进口非冷链食品“七不”行为
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
不提前24小时报备、
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
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
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
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
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
一旦发现上述行为一律停业整顿(至少5天),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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