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工报消息,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受轻微伤,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请求人身伤害赔偿?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劳动者不应因此主张双重权利。
案情回放
陈某是广东省惠州市某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名普工,年,他在车间工作时,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倒下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惠州市惠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其此次人身伤害为工伤。陈某因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陈某又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并将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认为,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而且是被相邻工友堆放的车身胶件倒下砸伤,作为用人单位,即使无过错,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陈某损失.27元。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一审尚有遗漏而上诉,用人单位也认为案涉工伤不属于安全事故,本案历经多次开庭,年,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东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峰表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共四个等级。其中,一般事故是指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这里的“下”下到什么程度,法律没设置下限,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但因其是对“死亡”、“重伤”的定语,故最低起点就为“重伤”。从本判决可知一般较微的工伤事故(不构成重伤的事故)不属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安全事故,从而劳动者不应因此而主张双重权利。(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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