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未签拆迁协议,作出补偿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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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

而矛盾的根源往往在于拆迁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不愿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如果拆迁户未在一定期限内签协议,那么拆迁部门就可能会采取强拆手段,而在强拆前,许多拆迁部门都会先向拆迁户作出《补偿决定书》,拆迁部门仅凭该文件就能强拆吗?这到底合法吗?今天笔者就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的一则房屋强拆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陈某的房屋(下简称“案涉房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因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案涉房屋于年4月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区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年6月中旬,拆迁部门向陈某作出了《补偿决定书》,年6月底的凌晨5时,拆迁部门将陈某的房屋全部强制拆除。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穷尽程序后,陈某仍未同意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我方遂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书》,我方强拆系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符合公共利益,并不违法,也不应当对陈某进行赔偿,请求驳回陈某的起诉”。

二、案件分析

首先,拆迁部门以《补偿决定书》作为强拆依据,系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只有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补偿决定书》提起法律须的情况下,拆迁部门才有权申请法院强拆,也就是说拆迁部门无权自己擅自实施强拆行为,其强拆属于超越职权,其强拆行为违法。

其次,但本案中拆迁部门从作出《补偿决定书》到强拆,中间间隔只有不到10天,远远少于法定的复议期限60天、起诉期限6个月,也就是说该《补偿决定书》并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且值得注意的是,拆迁部门强拆时间是凌晨5点,这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即便先不论实体,其程序亦严重违法。

最后,拆迁部门庭审中辩称其强拆系为了“公共利益”,这一点也于法无据,因为征地拆迁本身就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为此法律才会明文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拆迁部门无权再擅自滥用“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综上所述,拆迁部门强拆行为实体上、程序上均严重违法,其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对于其强拆给陈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1.确认拆迁部门强拆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拆迁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陈某作出赔偿;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四、案件总结

征地拆迁期间,许多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都会收到《补偿决定书》,该文件是合法强拆的必要文件,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户在收到该文件后,可以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拆迁部门无权仅凭该文件就擅自实施强拆。

但实践中,拆迁部门往往为了早日完成拆迁任务,经常会在上述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实施强拆,因此对于拆迁户而言,尽管法定期限相对很长,但如果您收到了《补偿决定书》,那么还是会有很大的被强拆的风险,因此如果您收到了诸如《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并及实提起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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